2021年2月行政执法执罚结果公开一览表
2021年行政执法执罚结果公开一览表
上报单位: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时间:2021年2月9日
序号 |
执法相对人涉案名称 |
发生 时间 |
结案 时间 |
违法违 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执法人 |
备注 |
1 |
伊春市伊春区 亿鑫食品超市 不明码标价行为案 |
2021年 1月 14日 |
2021年2月 7日 |
当事人销售的所有商品均未标明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四)项第(2)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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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 5000元 罚款。 |
张文瀚 李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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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德润仁和医药连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郡店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
2021年 1月 14日 |
2021年2月 4日 |
当事人所销售的芩暴红止咳胶囊、柏子养心片、晕车快贴等多种药品均无标价签,通过核查当事人销药系统,发现无标价签药品,没有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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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第(1)目 |
处以 3000元 罚款。 |
李刚 李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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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黑龙江凯玛特超市 有限公司 光明城分公司 不执行法定的 价格干预措施案 |
2021年 1月 21日 |
2021年2月 7日 |
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销售的白菜、菠菜、荷兰豆、油菜、鲜藕、大葱、辣椒(辣妹子)共七种蔬菜,购销差价率超出了政府法定价格干预措施规定的30%,超出部分违法所得共计2,011.5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四)项第(二)目 |
1、没收违法所得2,011.59元。 2、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0,057.95元。 |
张宝振 李聪 石蕴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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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伊春市伊春区 张一果蔬超市 不按规定的内容和 方式明码标价案 |
2021年 1月 13日 |
2021年2月 4日 |
当事人所销售的豆芽、玉米、黄瓜、茄子、白菜等数个品类蔬菜使用的价签是店内自制的黄色价签和手写的纸板标价签,咸菜区、干果区没有标价签,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均没有依法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第(1)目 |
处以 2000元 罚款。 |
张文瀚 张宝振 李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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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伊春市伊春区 成兴鲜果店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2021年 1月 15日 |
2021年2月 5日 |
当事人销售的圆葱、大蒜、菠菜等蔬菜使用硬纸壳标注品名和价格,未按规定标注计价单位等内容,也未按规定使用价签标价。米、面、豆油和多个品种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注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四)项第(2)目 |
处以 5000元 罚款。 |
张宝振 李聪 石蕴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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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伊春市伊美区 林生果蔬生鲜超市 未按规定内容和 方式明码标价及 擅自印制标价签案 |
2021年 1月 15日 |
2021年2月 4日 |
使用的三宝颗粒面碱商品标价签是自行购买印制的,大豆腐、橙子使用的是伊利、东古特价商品标价(爆炸)签无品名及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该超市使用的伊利和东古特价标价签是供货商提供的,商品价格是当事人自己标记的,超市销售的豆腐和橙子不是特价商品,是正常销售的商品,价格用特价签标注的,蓝色商品标价签(带箭头)是用原房主的条码打印机,自己打印的商品标价签,上述标价签无品名及标价签应当标注的内容。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和《即时比分,篮球即时比分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即时比分,篮球即时比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4项第(2)目 |
处以 5000元 罚款。 |
马春晖 郭世军 杨守玉 杜宝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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